2008年3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一套房两次开庭
侯荣康 徐蓓丽

  由于父亲生前留下了两份自相矛盾的房产归属协议,导致兄妹二人因此各执一词对簿公堂。2月28日,上海徐汇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产权归属纠纷作出判决,原告张瑶美要求确认争议房屋产权归其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,因举证不能,没有获得法院支持。
  
  兄妹买下“孝心”房产
  张耀华和张瑶美是一对兄妹。妹妹张瑶美早年出国,取得外国国籍后一直长期生活在国外。1999年,为给年迈的父母改善居住条件,张瑶美打算在龙水南路为父母购置一套住房。由于当时政策和法律限制,她无法向国内的银行申请贷款,所以全家协商后决定以哥哥张耀华的名义申请贷款,然后张瑶美再通过汇款或者朋友转交的方式,由张耀华按期归还月贷、支付装修费用、物业费等。
  多年以后父亲去世,为了方便年老多病的母亲就医,兄妹俩商定将龙水南路上的房屋出售,然后另行购买医院附近的住房。没想到挂牌后,哥哥对房屋产权有了其他想法,以房产是两人共有为由不愿继续交易。
  张瑶美认为,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,他们双方先前是有过协议约定的,自己对该房屋具有完全的产权,并享有当然的处分权。
  无奈之下,张瑶美只能将哥哥张耀华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一人所有,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。

  父亲留下“问题”书据
  庭审中,张瑶美提供了一份父亲生前亲笔写的《协议书》,内容为:因父母双方均年迈多病、母亲行动不便,急需改善住房,甲乙双方协商同意,现决定由甲方(张瑶美)出资(含30%首付头期和每月分期还款)、乙方(张耀华)出面贷款,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龙水南路商品房一套供父母居住,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。
  然而,张耀华认为,虽然该套房屋是由妹妹全部出资的,但是那么多年来她一直定居国外,照顾家中二老的义务长期以来都是哥哥承担的,在综合权衡之下父母决定龙水南路的房屋归兄妹俩共有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,张耀华也出具了一份同样是由父亲生前亲笔书写的《协议书》,但是区别在于最后一句为“全部产权归甲乙所有”。张瑶美提出质疑:父亲在同一时间不可能就同一事实作两次不同的论述,并写下两份意思表示截然不同的书据,张耀华提供的《协议书》系笔误和伪造,申请对其进行鉴定。

  鉴定专家当庭答疑
  因原告对被告持有的《协议书》的真实性有异议,法院两次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对两份《协议书》中原告的签名、主文及落款分别进行鉴定。经字迹比对,两份《协议书》上除原、被告签名字迹以外,其它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;书据末端签名字迹与提供比对的字迹样本也是同一人书写。显然,这两份《协议书》都是真实的。
  再次开庭时,法庭专门安排相关鉴定专家到庭答疑,有关专家表示,两份《协议书》全部字体一致,笔势运转流利,运笔趋势一致,唯一的不同之处只“甲”和“甲乙”之差。因此可以得出,这两份《协议书》均系原被告双方签署且均为双方父亲亲笔书写。原被告双方对系争房屋的约定,以双方共同名义购买,由父母居住,全部产权归原、被告所有,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并不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也不损害第三人及公共利益。原告提出被告出示的证据系伪造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难以采信。

  房产被判兄妹共有
  法院认为,房屋是一种特殊的物,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。本案系争房屋权属已于双方签订《协议书》之后的2002年4月27日登记在原、被告双方名下,故原、被告对该房屋均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权属归其一人所有,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法院难以支持。
  这是一起亲情纠纷,其起因看似兄妹之间的房屋归属之争,而实际上整个纠纷与他们父亲对遗产的处分有关。由于父亲生前留下了两份有争议的书面协议,以致造成今天兄妹对簿公堂的局面,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。由此可见,当事人对于遗产的处分,一定要慎之又慎。其内容要合法,其形式要件一定要表述清楚,不能自相矛盾。而作为一个家庭,相互之间的关爱、照顾、理解是需要弘扬和提倡的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  (侯荣康 徐蓓丽)